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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稅務(wù)政策 香港稅務(wù) 地域來源征稅

時間:2017-08-09 11:11:43    瀏覽:

香港屬于英美法系,因此它的稅務(wù)體系和國內(nèi)的有很大區(qū)別,同時 ,更好的滿足稅務(wù)當局的要求。

香港稅務(wù)政策主要有:
事先裁定,雙重征稅,罰款政策,不依時繳稅后果,追討欠稅

事 先 裁 定

任 何 人 士 可 根 據(jù) 稅 務(wù) 條 例 所 列 出 的 規(guī) 定 , 向 稅 務(wù) 局 局 長 提 出 申 請 , 就 條 例 的 各 項 條 文 如 何 適 用 于 申 請 人 或 申 請 所 述 的 安 排 作 出 裁 定 , 該 等 申 請 是 需 要 繳 付 費 用 的 。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詳 盡 的 資 料 , 稅 務(wù) 局 方 可 作 出 事 先 裁 定 。

雙 重 征 稅

當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地 區(qū) 對 某 一 納 稅 人 的 同 一 項 收 入 或 利 潤 同 時 擁 有 稅 收 司 法 權(quán) 而 向 其 征 稅 時 , 便 會 產(chǎn) 生 雙 重 課 稅 的 情 況 。

香 港 采 用 地 域 來 源 征 稅 原 則 , 香 港 居 民 只 須 就 源 自 香 港 的 收 入 / 利 潤 繳 稅 ,而 源 自 港 外 的, 則 一 般 無 須 在 香 港 征 稅 。 因 此 , 一 般 而 言 , 香 港 居 民 并 無 雙 重 征 稅 的 問 題 。 許 多 對 其 居 民 作 全 球 征 稅 的 國 家 , 亦 有 為 他 們 在 香 港 經(jīng) 營 的 業(yè) 務(wù), 就 其 按 從 香 港 所 賺 取 的 收 入 而 已 在 香 港 繳 納 的 稅 款 , 提 供 單 方 面 的 稅 收 抵 免 。 在 香 港 方 面 , 若 某 項 收 入 除 須 在 香 港 課 稅 以 外 , 并 同 時 須 在 香 港 以 外 繳 交 按 營 業(yè) 額 計 算 的 稅 款 , 我 們 在 計 算 該 收 入 的 應(yīng) 繳 稅 款 時 , 會 容 許 該 等 已 繳 交 的 外 地 稅 款 作 為 開 支 扣 除 。 因 此 , 在 香 港 經(jīng) 營 業(yè) 務(wù) , 所 得 收 入 一 般 而 言 不 會 有 雙 重 征 稅 的 問 題 。

盡 管 如 此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(qū) 政 府 認 為 , 與 香 港 的 貿(mào) 易 伙 伴 簽 訂 避 免 雙 重 征 稅 協(xié) 定 有 其 可 取 之 處 。 雙 重 征 稅 協(xié) 定 明 確 劃 分 協(xié) 定 雙 方 的 征 稅 權(quán) ; 有 助 投 資 者 更 準 確 地 評 估 其 經(jīng) 濟 活 動 的 稅 務(wù) 負 擔(dān) ; 并 為 海 外 投 資 者 在 香 港 投 資 提 供 額 外 的 吸 引 , 同 樣 地 , 亦 會 提 高 本 港 公 司 到 海 外 投 資 的 興 趣 。 因 此 ,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(qū)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建 立 雙 重 征 稅 協(xié) 定 網(wǎng) 絡(luò) ,以 降 低 香 港 居 民 及 協(xié) 定 另 一 方 居 民 被 雙 重 征 稅 的 機 會 。我 們 積 極 與 貿(mào) 易 伙 伴 為 達 成 全 面 性 避 免 雙 重 征 稅 協(xié)定 ( 涵 蓋 不 同 類 型 收 入 )進 行 磋 商 。

由 于 航 空 運 輸 屬 國 際 性 質(zhì) 的 業(yè) 務(wù) , 航 空 公 司 較 其 他 納 稅 人 士 容 易 受 到 雙 重 征 稅 。 而 由 于 談 判 全 面 性 避 免 雙 重 征 稅 協(xié) 定 需 時 較 長,香 港 的 一 貫 政 策 是 在 與 香 港 民 航 伙 伴 簽 訂 的 雙 邊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(xié) 定 內(nèi) , 加 入 為 航 空 公 司 收 入 提 供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的 安 排 。

航 運 收 入 是 另 一 受 關(guān) 注 的 項 目 。我 們 已 修 訂 法 例 ,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, 加 入 提 供 航 運 收 入 互 惠 課 稅 寬 免 安 排 的 條 文 , 使 香 港 的 航 運 公 司 能 得 到 訂 有 類 似 互 惠 課 稅 寬 免 法 例 的 地 區(qū) 的 稅 務(wù) 寬 免 。 同 時 , 我 們 又 與 沒 有 訂 立 互 惠 課 稅 寬 免 法 例 或 雖 然 擁 有 該 等 法 例 但 認 為 訂 定 雙 邊 協(xié) 定 更 好 的 地 區(qū) , 磋 商 航 運 收 入 的 雙 重 課 稅 寬 免 安 排 。
 

罰 款 政 策

 引 言
 罰 則
 第 82A 條 評 定 補 加 稅 的 罰 款 政 策 
 第 82A 條 對 涉 及 實 地 審 核 及 調(diào) 查 個 案 的 罰 款 政 策
 第 82A 條 對 利 得 稅 個 案 的 罰 款 政 策 
 第 82A 條 對 薪 俸 稅 及 物 業(yè) 稅 個 案 的 罰 款 政 策
 第 82A 條 對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個 案 的 罰 款 政 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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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. 引 言
1. 香 港 實 施 的 低 稅 率 及 簡 單 稅 制 , 是 有 賴 納 稅 人 高 度 自 律 地 遵 守 稅 務(wù) 條 例 , 才 能 維 持 其 有 效 運 作 。 此 外 , 根 據(jù) 稅 例 , 向 稅 務(wù) 局 ( 〝 本 局 〞 ) 依 時 提 交 準 確 的 報 稅 表 , 是 每 一 位 納 稅 人 應(yīng) 該 履 行 的 基 本 責(zé) 任 。
   
2. 如 任 何 人 未 有 遵 守 《 稅 務(wù) 條 例 》 的 規(guī) 定 , 有 關(guān) 的 罰 則 賦 予 局 長 酌 情 權(quán) 按 違 例 行 為 的 性 質(zhì) 及 ∕ 或 犯 錯 程 度 , 提 出 檢 控 、 以 罰 款 代 替 檢 控 或 評 定 補 加 稅 款 ( 后 者 是 罰 款 的 一 種 方 式 ) 。 在 決 定 采 取 何 種 行 動 時 , 局 長 會 考 慮 證 據(jù) 是 否 充 足 、 已 經(jīng) 或 會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數(shù) 額 ( 統(tǒng) 稱 為 〝 少 征 收 稅 款 〞 ) 、 違 例 行 為 是 否 經(jīng) 精 心 策 劃 、 有 關(guān) 違 規(guī) 行 為 歷 時 多 久 等 因 素 。

B . 罰 則
1. 《 稅 務(wù) 條 例 》 第 XIV 部 的罰 則 包 括 :
(a) 任 何 人 作 為 雇 主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遵 照 第 52(2), (4) 至 (7) 條 的 規(guī) 定, 本 局 可 根 據(jù) 第 80(1) 條 對 其 提 出 檢 控 。
 違 犯 有 關(guān) 罪 行 可 被 罰 款 10,000 元 , 而 法 庭 可 命 令 被 定 罪 的 人 將 未 有 遵 辦 的 事 項 辦 妥 。
(b)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遵 照 第 51C 條 的 規(guī) 定 備 存 業(yè) 務(wù) 紀 錄 , 本 局 可 根 據(jù) 第 80(1A) 條 對 其 提 出 檢 控 。
 違 犯 有 關(guān) 罪 行 可 被 罰 款 100,000 元 , 而 法 庭 可 命 令 被 定 罪 的 人 在 指 明 的 時 間 內(nèi) 將 未 有 遵 辦 的 事 項 辦 妥 。
 
(c)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有 以 下 行 為 , 本 局 可 根 據(jù) 第 80(2) 條 對 其 提 出 檢 控 :
(i) 填 報 不 正 確 的 報 稅 表 ;
(ii) 作 出 不 正 確 的 陳 述 ;
(iii) 提 供 不 正 確 的 資 料 ;
(iv) 未 有 按 時 提 交 報 稅 表 ; 或
(v) 未 有 把 應(yīng) 課 稅 事 項 通 知 本 局 。 
   違 犯 有 關(guān) 罪 行 可 被 罰 10,000 元 及 少 征 收 稅 款 三 倍 的 罰 款 。
(d) 任 何 人 蓄 意 意 圖 逃 稅 或 協(xié) 助 他 人 逃 稅 , 本 局 可 根 據(jù) 第 82 條 對 其 提 出 檢 控 :
(i) 在 報 稅 表 中 漏 報 任 何 應(yīng) 填 報 的 款 項 ;
(ii) 在 報 稅 表 中 作 出 虛 假 的 陳 述 或 記 項 ;
(iii) 在 申 索 扣 除 項 目 或 免 稅 額 方 面 作 出 虛 假 的 陳 述 ;
(iv) 簽 署 不 屬 實 的 陳 述 或 報 稅 表 ;
(v) 在 回 覆 按 照 《 稅 務(wù) 條 例 》 的 規(guī) 定 而 提 出 的 問 題 或 索 取 資 料 時 給 予 虛 假 的 答 覆 ;
(vi) 編 制 或 備 存 虛 假 的 帳 簿 ; 或
(vii) 使 用 欺 騙 等 手 段 逃 稅 。
   
 違 犯 有 關(guān) 罪 行 可 被 罰 50,000 元 ( 于 1994 年 8 月 1 日 前 違 犯 罪 行 為 20,000 元 , 于 1994 年 8 月 1 日 至 1995 年 7 月 18 日 違 犯 罪 行 為 25,000 元) , 少 征 收 稅 款 3 倍 的 罰 款 , 以 及 監(jiān) 禁 3 年 。
 (e) 根 據(jù) 第 80 條 及 第 82 條 以 罰 款 代 替 起 訴 [第 80(5) 條 及 第 82(2) 條] 。
 (f) 根 據(jù) 第 82A 條 評 定 補 加 稅 代 替 起 訴 [第 82A(1) 條] 。
    
2. 本 局 只 有 在 考 慮 過 納 稅 人 的 陳 述 ( 如 納 稅 人 曾 作 出 陳 述 的 話 ) , 仍 然 認 為 他 沒 有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犯 被 指 稱 的 違 例 事 項 , 方 采 取 第 82A 條 所 載 的 懲 罰 行 動 。
   
3. 在 引 用 第 82A 條 時 , 局 長 或 副 局 長 會 向 納 稅 人 發(fā) 出 通 知 書 , 表 示 擬 就 指 稱 的 違 例 事 項 評 定 補 加 稅 , 并 詳 列 有 關(guān) 事 項 。 她 亦 會 要 求 納 稅 人 就 建 議 的 補 加 稅 評 稅 呈 交 書 面 陳 述 。 納 稅 人 在 通 知 書 送 達 日 期 起 計 , 有 不 少 于 21 天 的 時 間 作 出 陳 述 。
   
4. 第 82A 條 訂 明 的 最 高 罰 款 額 為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三 倍 。
   
5. 納 稅 人 被 評 定 補 加 稅 后 , 有 權(quán) 在 補 加 稅 評 稅 通 知 書 發(fā) 出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(nèi) 向 稅 務(wù) 上 訴 委 員 會 ( 〝 該 委 員 會 〞 ) 提 出 上 訴 , 有 關(guān) 詳 情 , 請 按 這 里 。

C . 第 82A 條 評 定 補 加 稅 的 罰 款 政 策

  1. 根 據(jù) 《 稅 務(wù) 條 例 》 第 82A 條 的 規(guī) 定 , 以 補 加 稅 方 式 征 收 行 政 罰 款 的 處 理 方 法 , 一 般 適 用 于 不 涉 及 蓄 意 意 圖 逃 稅 的 違 例 事 項 。

   2. 一 般 來 說 , 稅 務(wù) 局 根 據(jù) 第 82A 條 征 收 罰 款 的 個 案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類 :
  (a) 利 得 稅 個 案 ;
  (b) 薪 俸 稅 及 物 業(yè) 稅 個 案 ;
  (c)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個 案 。
  
3. 本 局 有 可 能 就 上 述 三 類 個 案 進 行 實 地 審 核 ∕ 調(diào) 查 。 實 地 審 核 ∕ 調(diào) 查 會 增 加 有 關(guān) 個 案 被 判 罰 補 加 稅 的 機 會 , 并 會 對 評 定 其 罰 款 額 有 重 大 影 響 。
  
4. 本 局 會 在 補 加 評 稅 通 知 書 上 告 知 納 稅 人 有 關(guān) 的 加 征 罰 款 比 率 類 別 及 組 別 。

D . 第 82A 條 對 涉 及 實 地 審 核 及 調(diào) 查 個 案 的 罰 款 政 策
  1. 這 部 分 適 用 于 經(jīng) 實 地 審 核 或 調(diào) 查 的 利 得 稅、 薪 俸 稅、物 業(yè)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個 案 。 這 類 個 案 最 常 見 的 違 例 事 項 是 :
(a) 漏 報 或 少 報 入 息 或 利 潤 ;
(b) 就 申 索 扣 除 或 免 稅 額 方 面 作 出 不 正 確 的 陳 述 ;
(c) 沒 有 就 應(yīng) 課 稅 事 項 通 知 本 局 。
 
2. 向 納 稅 人 加 征 的 罰 款 額 , 基 本 上 是 按 他 漏 報 或 少 報 入 息 或 利 潤 的 性 質(zhì) 、 其 合 作 或 披 露 事 實 的 程 度 、 以 及 違 規(guī) 行 為 歷 時 多 久 等 作 為 計 算 基 礎(chǔ) 。
 
3. 蓄 意 漠 視 《 稅 務(wù) 條 例 》 的 規(guī) 定 是 指 納 稅 人 有 意 識 地 漠 視 明 文 規(guī) 定 其 須 履 行 的 責(zé) 任 。 這 結(jié) 論 可 從 直 接 證 據(jù) ( 例 如 納 稅 人 坦 然 承 認 有 此 意 圖 ) 而 得 出 , 也 可 從 納 稅 人 的 行 為 推 斷 出 來 。 魯 莽 是 指 非 常 不 小 心 。 假 如 納 稅 人 的 行 為 清 楚 顯 示 他 漠 視 或 滿 不 在 乎 一 個 合 乎 常 理 的 人 可 預(yù) 知 的 后 果 , 他 便 屬 魯 莽 。 不 過 在 斷 定 一 個 納 稅 人 屬 于 魯 莽 時 , 不 一 定 需 要 證 明 他 不 誠 實 或 意 圖 造 成 其 行 為 所 引 致 的 后 果 。 合 理 謹 慎 的 尺 度 , 是 以 一 個 合 理 的 普 通 人 設(shè) 身 處。 
   
4. 第 D2 段 加 征 罰 款 比 率 表 內(nèi) 所 列 的 百 分 比 僅 作 為 一 般 指 引 。 加 征 的 罰 款 可 視 乎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而 上 調(diào) 或 下 調(diào) 。就 大 部 分 個 案 來 說, 罰 款 會 視 乎 個 案 本 身 的 情 況 上 調(diào) 或 下 調(diào) 最 多 25% 。 本 局 亦 會 因 應(yīng) 個 案 是 否 有 值 得 考 慮 的 特 殊 情 況 而 決 定 再 作 進 一 步 的 調(diào) 整。
   
5. 本 局 鼓 勵 納 稅 人 自 愿 披 露 其 全 部 違 規(guī) 事 項 , 并 提 出 合 理 的 了 結(jié) 個 案 建 議 , 以 便 本 局 考 慮 。 為 簡 化 起 見 , 由 初 次 會 晤 日 期 起 計 3 個 月 內(nèi) 完 結(jié) 的 實 地 審 核 個 案 ( 包 括 反 避 稅 個 案 ) , 以 及 由 初 次 會 晤 日 期 起 計 6 個 月 內(nèi) 完 結(jié) 的 調(diào) 查 個 案 , 一 般 將 會 被 歸 類 為 〝 在 受 質(zhì) 疑 后 迅 速 披 露 全 部 事 實 〞 類 別 。  
6. 實 地 審 核 或 調(diào) 查 個 案 通 常 會 被 列 入 〝 在 受 質(zhì) 疑 后 迅 速 披 露 全 部 事 實 〞 組 別 (a) 及 〝 不 完 全 披 露 或 延 遲 披 露 全 部 事 實 〞 組 別 (b) 的 類 別 。 就 大 多 數(shù) 個 案 來 說 , 如 涉 及 下 列 情 況 , 在 考 慮 各 種 加 重 或 寬 減 因 素 后, 所 判 處 的 罰 款 , 應(yīng) 約 為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100% :
    
(a) 納 稅 人 完 全 未 有 履 行 《 稅 務(wù) 條 例 》 規(guī) 定 的 責(zé) 任,但 個 案 沒 有 涉 及 任 何 刑 事 意 圖 ; 或
  
(b) 局 長 須 要 進 行 調(diào) 查 或 編 制 資 產(chǎn) 遞 增 表 , 否 則 難 以 作 出 評 稅 ; 或
  
(c) 個 案 中 的 納 稅 人 已 持 續(xù) 多 年 未 有 履 行 《 稅 務(wù) 條 例 》 所 規(guī) 定 的 責(zé) 任。
  
7. 嚴 格 地 說 , 每 項 違 例 事 項 應(yīng) 分 開 考 慮 。 然 而 , 如 納 稅 人 在 同 一 個 課 稅 年 度 觸 犯 多 項 違 例 事 項 ( 不 限 于 上 文 第 1 段 所 指 的 違 例 事 項 ) , 局 長 一 般 只 會 就 最 嚴 重 的 一 項 來 懲 罰 納 稅 人 。
   
8. 由 于 第 82A 條 沒 有 區(qū) 分 少 報 入 息 及 遲 交 報 稅 表 等 違 例 事 項,因 此 兩 者 都 可 被 判 罰 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稅 款 三 倍 的 款 額 。 此 外,上 文 第 6 段 所 述 的 準 則 同 樣 適 用 于 遲 交 報 稅 表 的 個 案 ; 但 因 大 多 數(shù) 遲 交 報 稅 表 的 個 案 不 涉 及 這 些 因 素 , 所 以 一 般 罰 款 會 較 輕 ( 見 下 文 E 及 F 部 份 )。
   
9. 若 實 地 審 核 或 調(diào) 查 結(jié) 果 發(fā) 現(xiàn) 個 案 只 涉 及 遲 交 報 稅 表 但 不 涉 及 漏 報 或 少 報 入 息 ∕ 利 潤 , 稅 局 會 采 用 以 下 E 至 G 部 分 的 罰 款 政 策 。 然 而 , 如 納 稅 人 故 意 延 遲 呈 交 報 稅 表 , 以 等 待 實 地 審 核 或 調(diào) 查 的 結(jié) 果 , 加 征 罰 款 比 率 將 會 較 高 。
   
10. 若 實 地 審 核 ∕ 調(diào) 查 發(fā) 現(xiàn) 納 稅 人 再 次 或 多 次 違 犯 稅 例,納 稅 人 將 會 受 到 更 嚴 厲 的 處 罰 。

E . 第 82A 條 對 利 得 稅 個 案 的 罰 款 政 策
  1. 這 部 分 適 用 于 沒 有 涉 及 實 地 審 核 或 調(diào) 查 的 利 得 稅 個 案 。
   
2. 沒 有 依 時 把 應(yīng) 課 稅 事 項 通 知 局 長 或 沒 有 依 時 呈 交 報 稅 表 者 , 本 局 會 參 照 下 列 加 征 罰 款 比 率 級 別 評 定 罰 款 額 :
 (a) 第 一 次 違 例
  組 別 (i)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10% 。
  
組 別 (ii) 假 如 發(fā) 出 了 兩 次 或 以 上 估 計 評 稅 后 才 提 交 報 稅 表 , 則 為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20% 。
  (b) 5 年 內(nèi) 第 二 次 違 例
  組 別 (i)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20% 。
組 別 (ii) 假 如 發(fā) 出 了 兩 次 或 以 上 估 計 評 稅 后 才 提 交 報 稅 表 , 則 為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30% 。
 (c) 5 年 內(nèi) 第 三 次 違 例 或 其 后 再 犯
  組 別 (i)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35% 。
   組 別 (ii) 假 如 發(fā) 出 了 兩 次 或 以 上 估 計 評 稅 后 才 提 交 報 稅 表 , 則 為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50% 。
3. 以 上 的 百 分 比 僅 作 為 一 般 指 引 , 并 可 視 乎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而 上 調(diào) 或 下 調(diào) 。 一 般 需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延 遲 呈 交 稅 表 時 間 的 長 短 、 所 涉 及 的 稅 款 、 違 犯 有 關(guān) 事 項 的 原 因 、 納 稅 人 的 態(tài) 度 以 及 納 稅 人 所 采 取 的 補 救 措 施 。
 4. 在 計 算 5 年 內(nèi) 違 例 的 次 數(shù) 時 , 〝 違 例 〞 是 指 犯 事 人 曾 接 警 告 信 、 以 罰 款 代 替 檢 控 、 被 法 庭 罰 款 或 收 到 第 82A 條 的 罰 款 評 稅 。
5. 如 涉 及 漏 報 或 少 報 利 潤 , 則 D 部 分 的 罰 款 政 策 同 樣 適 用 。 但 個 案 本 身 并 沒 有 接 受 實 地 審 核 或 調(diào) 查 這 一 事 實 將 會 被 視 為 一 寬 減 因 素 , 以 作 考 慮 。

F . 第 82A 條 對 薪 俸 稅 及 物 業(yè) 稅 個 案 的 罰 款 政 策  
1. 這 部 分 適 用 于 沒 有 涉 及 實 地 審 核 或 調(diào) 查 的 薪 俸 稅 及 物 業(yè) 稅 個 案 。
   
2. 沒 有 依 時 把 應(yīng) 課 薪 俸 稅 或 物 業(yè) 稅 事 項 通 知 本 局 或 沒 有 依 時 呈 交 報 稅 表 者 , 本 局 政 策 一 般 是 根 據(jù) 第 80(5) 條 對 這 類 違 例 判 處 以 罰 款 代 替 起 訴 。 由 于 這 類 個 案 數(shù) 目 龐 大 , 每 宗 的 稅 款 又 較 少 ; 因 此 , 除 特 殊 個 案 外 , 本 局 不 會 根 據(jù) 第 82A 條 的 規(guī) 定 采 取 懲 罰 行 動 。 然 而 , 納 稅 人 如 屢 犯 同 一 性 質(zhì) 的 違 例 事 項 , 又 或 某 宗 個 案 的 犯 錯 程 度 嚴 重 , 本 局 可 根 據(jù) 第 80(2) 條 的 規(guī) 定 采 取 檢 控 行 動 。
   
3. 如 漏 報 或 少 報 入 息 是 出 于 無 心 之 失 , 又 或 在 申 請 免 稅 額 或 扣 除 項 目 時 作 出 不 確 陳 述 , 本 局 會 參 照 下 列 加 征 罰 款 比 率 級 別 評 定 罰 款 額 :
 (a) 第一 次 違 例
 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10% 。
(b) 5 年 內(nèi) 第 二 次 違 例
    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20% 。
(c) 5 年 內(nèi) 第 三 次 違 例 或 其 后 再 犯
    少 征 收 稅 款 的 35% 。
 
4. 對 于 一 些 公 然 違 例 的 個 案 , 例 如 申 請 已 去 世 父 母 的 供 養(yǎng) 父 母 免 稅 額 , 一 般 會 征 收 較 高 的 百 分 比 ( 目 前 為 100% ) 。
   
5. 以 上 的 百 分 比 僅 作 為 一 般 指 引 , 并 可 視 乎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而 上 調(diào) 或 下 調(diào) 。 一 般 需 要 考 慮 的 相 關(guān) 因 素 包 括 違 犯 有 關(guān) 事 項 歷 時 長 短 、 所 涉 及 的 稅 款 、 違 犯 有 關(guān) 事 項 的 原 因 、 納 稅 人 的 態(tài) 度 以 及 納 稅 人 所 采 取 的 補 救 措 施 。
   
6. 計 算 5 年 內(nèi) 違 例 的 次 數(shù) 時 , 〝 違 例 〞 是 指 犯 事 人 曾 接 警 告 信 、 以 罰 款 代 替 檢 控 、 被 法 庭 罰 款 或 收 到 第 82A 條 的 罰 款 評 稅 。

G . 第 82A 條 對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個 案 的 罰 款 政 策

1. 這 部 分 適 用 于 沒 有 涉 及 實 地 審 核 或 調(diào) 查 的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個 案 。
   
2. 在 申 請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免 稅 額 或 扣 除 項 目 時 作 出 不 確 陳 述 , 本 局 會 參 考 第 F3 及 F4 段 的 加 征 罰 款 比 率 級 別 。
 
   
3. 假 使 納 稅 人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評 稅 , D 至 F 部 分 所 述 的 罰 款 政 策 同 樣 適 用 于 有 關(guān) 個 案 。 但 此 類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少 征 收 稅 款 數(shù) 額 將 會 根 據(jù)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評 稅 


不依時繳稅的后果

根據(jù)《稅務(wù)條例》第 71(1) 條,依照稅務(wù)條例條文而征收的稅款,須按評稅通知書內(nèi)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(nèi)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。若非如此繳付稅款,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。

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后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暫繳稅,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。評稅通知書內(nèi)倘未繳付的應(yīng)繳稅總額將全數(shù)被視為欠稅,稅務(wù)局得立即予以追討。

稅務(wù)局局長可立即根據(jù)《稅務(wù)條例》 ( 第 112 章 ) 第 XII 部的規(guī)定,采取法定追稅行動 ( 包括征收百分之五附加費、向第三者發(fā)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) 以追收欠款。

稅務(wù)局采取的追稅措施
對逾期未繳交的稅款征收附加費

若第一期稅款未如期清繳,稅務(wù)局會加征全部欠稅(包括第二期稅款)的 5 ﹪附加費,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。

稅務(wù)局可在繳稅日起計 6 個月后仍未清繳的稅(包括 5 ﹪附加費)再加征 10 ﹪的附加費。
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雇主、銀行、租客、債務(wù)人等發(fā)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

如納稅人仍未全部清繳稅款及附加費,稅務(wù)局通常會向第三者發(fā)出追收稅款通知書。


任何人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,必須于法定時限內(nèi),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而持有,又不超出有關(guān)拖欠稅額的金錢(如有的話)交予稅務(wù)局。如該人士未能照辦,則須負上被規(guī)定繳付的全部稅款的個人法律責(zé)任。
在區(qū)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

稅務(wù)局可向區(qū)域法院申請發(fā)出傳訊令狀,向欠稅人進行民事起訴,追討欠稅。拖欠稅款的納稅人除須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到期繳付的欠稅外,還須負責(zé)繳付法院費用、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(shù)清繳日期間的利息。

如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,稅務(wù)局可申請扣押債務(wù)人財產(chǎn)令狀,扣押納稅人的動產(chǎn);或就該名納稅人的不動產(chǎn)執(zhí)行押記令。稅務(wù)局亦會提出破產(chǎn)/清盤的申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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